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非訟代理人 胡錦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旻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楊旻叡所有坐落桃園市平鎮區平鎮段 000 地號土地及6675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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