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黃秋櫻非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黃玉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方黃玉燕所有坐落桃園市○○區 ○○段○○○段00000 地號「第一類」登記 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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