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39號
TYDV,104,司拍,139,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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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秋櫻
非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黃玉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方黃玉燕所有坐落桃園市○○區
         ○○段○○○段00000 地號「第一類」登記
         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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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