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林秋安
非訟代理人 廖孝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家添、梁遠均、梁貞麗、邱梁聰妹、梁算
妹、梁梅玉、梁錦圓、梁詩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梁陳寶妹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改以梁陳寶妹第一順
位之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