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聲 請 人 邵明美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85年票字第173 號裁定所示,系爭本票之 執票人為邵明美、王水松、簡銘鏱、陳鍾祥四人,請釋明系 爭本票已由聲請人邵明美單獨取得全部票據權利,否則應具 狀補列全部執票人為聲請人。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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