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99號
TYDV,104,司催,299,2015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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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邵明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85年票字第173 號裁定所示,系爭本票之
  執票人為邵明美王水松簡銘鏱陳鍾祥四人,請釋明系
  爭本票已由聲請人邵明美單獨取得全部票據權利,否則應具
  狀補列全部執票人為聲請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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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