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
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亦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79,239元係包含10
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之帳款,惟就尚未發生之費用部分,
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
請求給付,請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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