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3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陳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叁佰壹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