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568號
TYDV,104,司促,9568,201505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志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徐志強之 住所地在苗栗縣苗栗市縣○路000 號3 樓,有內政部戶役政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