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何雯鈴
債 務 人 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光凌
人
債 務 人 胡昌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萬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