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02號
TYDV,104,司促,8902,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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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債 權 人 李訓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阿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 人李呂彩雲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請以被繼承人李呂彩雲之全 體繼承人為本件債權人,否則應提出系爭債權單獨分割予李 訓裕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該裁定已於104 年 5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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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