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債 權 人 美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 4 年4 月8 日所提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發票人並非 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名稱及姓名;否則應更正正確之原因事實,並提出正確 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如聲明有異,併更正之,該裁 定已於104 年4 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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