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49號
ILDV,106,司促,3349,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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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幸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零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幸娟於民國105年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7月25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48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緣債務人楊幸娟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6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7月25日止未
   受償之遲延利息126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6086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幸娟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2365 │0000000000│07月26日起 │      │點七九    │
│  │元  │590    │      │      │       │
├──┼───┼─────┼──────┼──────┼───────┤
│ 002│新臺幣│楊幸娟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3858 │0000000000│07月26日起 │      │點七九    │
│  │元  │590    │      │      │       │
├──┼───┼─────┼──────┼──────┼───────┤
│ 003│新臺幣│楊幸娟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999 │0000000000│07月26日起 │      │點二九    │
│  │元  │590    │      │      │       │
├──┼───┼─────┼──────┼──────┼───────┤
│ 005│新臺幣│楊幸娟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72486 │0000000000│07月26日起 │      │九九     │
│  │元  │089    │      │      │       │
├──┼───┼─────┼──────┼──────┼───────┤
│ 006│新臺幣│楊幸娟 463│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132952│0000000000│07月26日起 │      │九九     │
│  │元  │089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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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