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申光
債 務 人 鄭湯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申光、鄭湯秀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佰伍拾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
債務人鄭石河聲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鄭石河於民國97年
10月8 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
人能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