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756號
TYDV,104,司促,10756,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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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冼鎮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陸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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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