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3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呂紹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柒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叁萬零伍佰叁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