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701號
TYDV,104,司促,10701,201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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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債 權 人 江祐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穎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成年前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
  簽訂或承認系爭借款契約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債務人成年後
  承認系爭契約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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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