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債 權 人 江祐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穎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成年前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 簽訂或承認系爭借款契約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債務人成年後 承認系爭契約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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