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700號
TYDV,104,司促,10700,201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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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
債 權 人 葛宜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士哲(即彭清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業經提示。
二、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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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