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債 權 人 葛宜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士哲(即彭清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二、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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