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62號
TYDV,104,司促,10562,201505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 務 人 黃靖茹
債 務 人 黃輝池
債 務 人 余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伍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