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 務 人 黃靖茹
債 務 人 黃輝池
債 務 人 余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仟伍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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