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40號
TYDV,104,司促,10340,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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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40號
債 權 人 唐乙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提出債務人法人登記證書,並表明其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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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