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01號
TYDV,104,司促,10301,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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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楊梅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仕斌
債 務 人 彭德展
債 務 人 朱明縣
債 務 人 羅麗萍
債 務 人 彭佳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肆仟貳
  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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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