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鼎霖(原名:陳勇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壹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叁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壹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壹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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