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030號
TYDV,104,司促,10030,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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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債 權 人 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林錦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易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給付之利息100,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就上開利息金額依法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表明正確之
  本金數額(即計息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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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