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023號
TYDV,104,司促,10023,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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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范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柒佰零肆元,
  及其中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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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