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 對 人 驊茂電子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胡溫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胡溫桂(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00巷00號)為相對人驊茂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七十 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驊茂電子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 月 3 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經授中字00000000000 函命令解散 並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唯相對人之實際負責人為胡 溫桂,而非相對人登記之唯一股東魏麗雪,蓋魏麗雪向鈞院 起訴「確認魏麗雪與相對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鈞院10 1 年度訴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確認魏麗雪與相對人之委任關 係不存在,實際負責人為胡溫桂,因相對人尚欠營業稅新台 幣7,952,619 元,是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鈞院選 派胡溫桂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其提出之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表、欠稅查詢情形表、本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57號民事 判決及確定證明為證,是聲請人主張魏麗雪非實際負責人, 實際負責人是胡溫桂之情,堪信為真實。關係人胡溫桂亦不 否認上情,此觀諸本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理 由自明。是由相對人之實際負責人胡溫桂為清算人,應屬允 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