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盛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烟等人間因103 年重訴字第482 號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52,359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48,4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