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許美綢
被 上訴人 歐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1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