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70號
TYDV,103,訴,2270,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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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陳興民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邱清銜律師(陳銘傑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周鴻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桃園縣中壢市○○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以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九九年壢登字第○七六○六○號,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99年2 月11日以桃園縣中壢市 ○○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 爭抵押權)予訴外人陳銘傑,擔保謝桂蘭與原告間之合建契 約債權,惟謝桂蘭及陳銘傑於99年4 月17日自殺身亡,其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由鈞院選任邱清銜律師為其遺產管理 人。原告與謝桂蘭間之合建案從未曾進行,且因謝桂蘭死亡 ,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無從續行,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原債權已確定不發生,該抵押權已失所附麗,爰依民法第76 7 條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 桃園縣中壢市○○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 以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壢登字第076060號,於99 年2 月11日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謝桂蘭及陳銘傑已往生,雙方究否存有債權債務 關係一事,無法僅憑原告片面之主張為斷,應由承辦系爭抵 押權設定登記之張世樟代書作證說明之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於99年2 月11日以系爭 土地為陳銘傑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 萬元,擔保債務人 為原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 年2 月2 日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嗣陳銘傑於99年4 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選任邱清銜律師為 謝桂蘭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1 件 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抵押權 登記申請書核閱屬實,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再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陳銘傑於合建房屋完 成後可取得之債權,然該合建案因陳銘傑死亡,且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而無法繼續履行等情,業據證人即承辦系爭抵押權 登記之代書張世樟到庭結證稱:當時原告與陳銘傑約定由原 告提供系爭土地與建商陳銘傑合建房屋出售,日後售得價金 由雙方分配,通常為了給出資者擔保,都會設定抵押權給出 資者作為保障,遂由原告提供系爭土地予陳銘傑設定系爭抵 押權,惟陳銘傑之後因財務出狀況,合建案未曾動工,雙方 也沒有交付任何款項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9-30 頁),查 證人張世樟僅係受委任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代書,與 原告、陳銘傑間並無任何親誼關係,其自無必要甘冒犯偽證 罪之風險,而為不實之陳述,是證人張世樟之證詞應屬可信 。依此,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陳銘傑死亡, 致不繼續發生乙節,亦堪信為真實。
五、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 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而確定,民法第881 條 之12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再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 ,於該抵押權擔保期間,須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倘擔保債權 並未發生,其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 債權即合建契約所生債權已因陳銘傑死亡,且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致不繼續發生,已無前述,堪認系爭抵押權於陳銘 傑99年4 月17日發現死亡時即告確定。又系爭合建案尚未開 始進行,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即原告與陳銘傑於99年2 月11 日起至99年4 月17日期間,並無任何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抵押權登記,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 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即隨同消滅,被告自負有塗銷抵押 權登記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 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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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