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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34號
TYDV,103,簡上,34,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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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 訴 人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杜建民
      許淑玲律師
      林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11月25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2 年度壢簡字第393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 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 10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原起訴聲明請求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海華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8066元本息、威尼斯 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尼斯公司)72萬2847元本息(見 原審卷第5 頁),嗣於本院擴張起訴聲明為:(一)上訴人 海華公司應再給付被上訴人36萬1305元本息;(二)上訴人 威尼斯公司應再給付被上訴人50萬3953元本息;(三)上訴 人海華公司應自103 年6 月25日起至喪失世紀宮廷大廈區分 所有權人身分之日止,按月於次月25日前給付被上訴人3 萬 8850元本息;(四)上訴人威尼斯公司應自103 年6 月25日 起至喪失世紀宮廷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25日前給付被上訴人5 萬3767元本息(見本院卷一第72至 73頁),就上開擴張起訴聲明(三)、(四)之部分,屬因 定期給付涉訟,因上訴人應繳納管理費至其喪失世紀宮廷大 廈住戶身分止,其期間推定超過10年,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即(三)之請求金額應為466 萬2000元;(四)之請求金額應為645 萬2040元,總計訴訟 標的金額為1197萬9298 元(計算式為:36萬1305元+50萬 3953元+466 萬2000元+645 萬2040元=1197萬9298元), 被上訴人就超過原訴訟標的金額為1049萬8385元(計算式為 :1197萬9298元-75萬8066元-72萬2847元=1049萬83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 項、第77條之15第3 項規 定應補徵裁判費15萬6600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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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