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范姜榮錦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范姜宏森
范姜樹琳
范姜榮助
袁范姜春枝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姜榮全
被 告 范姜榮華
訴訟代理人 范姜宗聖
被 告 范姜世晟
范姜庚
范姜貴
范姜春秀
訴訟代理人 陳玉珍
被 告 范姜美蓉
謝得鑫
謝亞璇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忠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易堂
被 告 謝安琪
范姜新勳
古 謙
古景洋
古景文
古賽鳳
古淑玲
古雨淇
兼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景模
被 告 胡范姜笋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 ,應有部分欄內關於「古賽鳳16/945」之記載,應更正為「古賽鳳6/945 」;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 及附表編號4 ,應有部分欄內關於「古賽鳳24/4200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賽鳳24/42000」。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