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2年度,9號
TYDV,102,原訴,9,2015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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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江美麗
被 上訴人 簡聰彬
      王簡豔齡
      簡聰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原訴字第9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萬元(計算式:系爭447 地號土地面積2,000 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 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1/3 =
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
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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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