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8號
TYDV,101,重訴,28,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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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王永智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靖軒
被   告 王鈺婷(即王文慶之繼承人)
      王燦琪
      王文樹
      王文通
      王秉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吳麗紅
      王唯翰
      王冠凱
      呂曉雯
      林滿興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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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