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72號
TYDV,100,建,72,2015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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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五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台抗字第2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訂有工程採購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 桃園水利大樓整修工程」,原告已依該契約施作,據此向被 告請領工程款及相關費用等語,惟被告否認原告有完成上開 工程,並提出高雄市電機技師公會查驗報告為據,另抗辯該 工程之監造人詹世鴻涉嫌出具不實之估驗表,護航原告向被 告請求第一期至第七期之工程估驗款之請款,致被告受有損 害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連吉村及該工程之監造人詹世鴻 因涉有背信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2 號刑事判決判處詹世鴻連吉村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 人之利益,詹世鴻處有期徒刑5 年,連吉村處有期徒刑4 年 月在案,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98 5 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上開案件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三第167 至178 頁),且相關被告用以抗辯原告並 未完成該工程之高雄市電機技師公會查驗報告、臺灣省建築 師公會驗收報告等文件之真偽,現亦於上開刑事案件調查中 ,而原告法定代理人連吉村及監造人詹世鴻於上開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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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