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376號
TYDV,100,司繼,1376,20150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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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即陳報人 吳柔嫻
      吳松為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籃琪
被 繼 承人 吳濬淼(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關係人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濬淼之債權人,而 鈞院前以100 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受理其繼承人之陳報遺產 清冊事件在案,茲為明瞭被繼承人吳濬淼之繼承進行情形, 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本院家事法 庭查覆函等件影本在卷可證,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 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裁 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進行公示催告在案,復經本院調 閱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 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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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