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46號
TYDM,104,附民,146,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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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陳南吉
被  告  黃美玲
      胡金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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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