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雲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雲虎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雲虎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就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之罰金刑,分別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認檢察官 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張雲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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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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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非法持有槍枝 │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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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7 萬元 │罰金新臺幣3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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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年9月10日 │103 年4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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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22067 、│103 年度偵字25011 、12│
│ │23445 、25237 號 │7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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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641 號│103 年度桃簡字第2166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年9月24日 │10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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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4267號│103 年度桃簡字第2166號│
│ 判 ├────┼───────────┼───────────┤
│ 決 │確定日期│103年12月4日 │104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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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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