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謙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謙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謙禾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