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德昇
具 保 人 宋善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善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宋善蘭因受刑人朱德昇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 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 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又受刑人經合法 通知,應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上午10時40分到案執行,竟 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 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 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紙、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及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 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 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