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14號
TYDM,104,聲,1914,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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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怡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 度聲沒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印有「CHANEL SARL」圖案之外套貳件,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 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8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扣案之印有「CHANEL SARL 」圖案之外套2 件確為 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8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 參。又扣案之印有「CHANEL SARL 」圖案之外套2 件為仿冒 品,有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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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