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781號
TYDM,104,聲,1781,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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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廷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廷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廷友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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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