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705號
TYDM,104,聲,1705,201505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瑜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
第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瑜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802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惟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 條所明定。再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許瑜芬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罪嫌,業經檢察官 以103 年度偵字第80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Hello Kitty 」、「Rilakkuma 」 註冊商標之服飾,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 之物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 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 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 具之Rilakkuma (拉拉熊)鑑定報告書足證(見103 年度偵 字第802 號卷第32至33、34、39、40、59頁)。依上說明,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仿冒「Hello Kitty 」註冊商標服飾 │339 件│
├──┼───────────────────┼───┤
│2 │仿冒「Rilakkuma」註冊商標服飾 │42件 │
└──┴───────────────────┴───┘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