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青陽(原名游錦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侮辱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1月
月21日所為103 年度桃簡字第198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1185 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游青陽與吳昭明素有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一、二 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使 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知識+ 」、「易 經研究者的知識殿堂」部落格網站,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聞共見之網頁上,刊登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使人受辱且具 貶抑性之文字,足以毀損吳昭明之人格、名譽及貶低其社會 評價。
二、案經吳昭明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其證據能 力均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說 明,自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游青陽固坦承有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在雅虎 奇摩「知識+ 」、「易經研究者的知識殿堂」部落格網站刊 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文章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等情,惟矢
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辯稱:附表所示文章雖係 以告訴人吳昭明為對象,但是附表編號一文章係要幫告訴人 解釋告訴人並非加害人,附表編號二文章係疑問句,伊是表 示告訴人應該不是命理能力廢材級的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游青陽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刊登附表編號一、二 所示文章於雅虎奇摩「知識+ 」、雅虎奇摩「易經研究者的 知識殿堂」部落格網頁,且上開網頁均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並得發表言論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他字第2914號卷第18頁、 本院簡上字卷第29頁正反面),並有雅虎奇摩「知識+ 」、 雅虎奇摩「易經研究者的知識殿堂」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 雅虎奇摩公文回覆信箱提供之暱稱「行運堂命相館(易天) 命術專用」申登人資料、IP位址定位紀錄、香港商雅虎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1 年10月24日雅虎資訊(一○一 )字第01877 號函所附暱稱「易經研究者」申登人資料等在 卷可參(見他字第5844號卷第3 、6 至7 頁、他字第6040號 卷第4 至5 頁、發查字第104 號卷第20、32至33頁、他字第 4937號卷第19至21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有二,一 須出於「公然」;二須「侮辱」人。所謂「公然」,係指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0 33、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之多數人 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 程度而定;而所謂「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 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 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又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 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 快,既非指摘或傳述足以抵譭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 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 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 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另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 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 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 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 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 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 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 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 抑被害人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
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游青陽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刊登於雅虎奇摩「知 識+ 」、「易經研究者的知識殿堂」部落格網頁之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文章內,明確提及「龍珠吳昭明」,足使閱覽文 章之人輕易特定被告所指之對象即為告訴人,且被告張貼之 附表編號一文章中之「動物禽獸氣」、「萬惡淫首」、「你 應該去看精神科了」、附表編號二文章中「腦殘型廢材的垃 圾等級的人」、「腦殘型廢材的超級白癡等級的人」等用語 ,均屬以粗鄙之文字對他人侮弄辱罵,且有輕蔑之意,而使 人在精神上、心裡上感受難堪或不快,再由被告一再指摘告 訴人「虧你還自稱懂梅花易數,結果你竟然連支卦都看不懂 」、「你連這樣都還要發問,這就知道你根本就不懂什麼叫 做『梅花易數』」、「反觀龍珠吳昭明先生你呢?幾乎天天 都是逾越到子時,甚至子時以後才入睡,光這條我就可以確 認你若不是根本就不懂丹道在那胡亂吹擂,就是練的丹道可 能是動物禽獸氣」、「這『走火人魔幻境叢生』現象,又符 合了你在某些尋找通靈算命的題中,你自吹能通靈的言詞」 、「又因你幾乎天天都是逾越到子時,甚至子時以後才入睡 ,導致你煉丹道練到走火人魔幻境叢生,才會幻想出誰誰誰 舟車勞頓甚至陷害你等等」、「但你卻說是指你,又四處打 著狗炁廣告,趴桌這個點跟游泳類的狗趴式,直接就能連在 一起」、「不像有些『命理能力』,屬於腦殘型廢材的垃圾 等級的人,會當作這世界上只有他會這樣黏貼,尤其遭刻意 號稱『首創』的,這種人的『命理能力』,在懂命理的人來 說,比腦殘型廢材的垃圾等級的人還要更垃圾」、「不過看 你緊張兮兮,又不做解釋的刻意說我也有用過,你這樣的反 應,讓我我很想問你,你的『命理能力』,是屬於腦殘型廢 材的垃圾等級的人嗎?或者說請問你的『命理能力』,是屬 於腦殘型廢材的超級白痴等級的人嗎?要不然你不做解釋的 刻意說我也有甩過,這是何意思呢?」等具體內容(上開被 告刊登文章內容均以原始文字呈現),足以使人對告訴人之 命理專業、人格聲譽產生懷疑,對於告訴人之道德形象、人 格評價、社會地位均造成負面貶抑,實足使告訴人吳昭明之 人格、名譽因此遭受損害甚明。依被告游青陽係一成年人, 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1頁),且其於附表編號一、二所 示網頁發表關於命理之文章,顯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及知識 ,當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前述之舉止,足認其具損 害他人名譽之故意自明。
2.至被告辯稱:伊的文章是疑問句,並非指告訴人,怎會是誹
謗云云,然被告於附表編號二所示網頁發表之文章內容,雖 以疑問句作為各段文字結尾,然該部落格之標題為「很多拿 梅花易數招搖撞騙的不敗秘招,尤其是那些專搞解測字的! 」,且被告發表文章指明道姓對象為「龍珠吳昭明」,足以 使人辨識被告文章指摘對象為告訴人,觀諸該文章之客觀文 義及運句語法所引發之適度聯想,被告之文章「不過看你緊 張兮兮,又不做解釋的刻意說我也有用過,你這樣的反應, 讓我我很想問你,你的『命理能力』,是屬於腦殘型廢材的 垃圾等級的人嗎?或者說請問你的『命理能力』,是屬於腦 殘型廢材的超級白痴等級的人嗎?」、「要不然你不做解釋 的刻意說我也有甩過,這是何意思呢?」等文句(上開被告 刊登文章內容均以原始文字呈現),顯係蘊含指摘告訴人之 命理能力屬於「腦殘型廢材的垃圾等級的人」、「在懂命理 的人來說,比腦殘型廢材的垃圾等級的人還要更垃圾」等內 容,實足以使人對告訴人之專業能力及聲譽產生懷疑。 3.被告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間、網頁上陸續發表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侮辱及誹謗告訴人文章,其主觀上實具有公然侮 辱及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之犯意甚明。又被告游青陽上開具 體指摘對方之內容,流於謾罵、輕蔑、侮辱及含情緒性之字 眼,對於告訴人吳昭明私人領域行為加以詆毀、貶低,核屬 偏激而具破壞性之陳述,並無積極建設性評論可言,亦難認 與公共利益有何關連,自非屬「善意」發表及與公共利益有 關之言論,自無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第311 條第3 款 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青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本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就被告涉犯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 誹謗罪部分起訴,但依據被告於上述網站所張貼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文章內容,顯見其有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之犯意 及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但因與業經起訴之公然侮辱部 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且被告亦經告知涉有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見原審卷第43頁 ),無礙於其防禦權之實施,併予指明。
㈡被告雖先後2 次為上開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然 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接時、地,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 法益,各行為獨立性及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檢察官認被告之上述行 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又被 告係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 係想像競合犯,僅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 字誹謗罪。
㈢原審同本院上開認定,認本件事證明確,援引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併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 之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及其接續在網路上張貼足以毀損告訴人人格 名譽之文詞,並對告訴人公然侮辱,其行為實不可取,復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其否認犯行 ,難為對其作有利之考量,且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遑 論賠償告訴人損失,併考量被告因中度肢體障礙而領有中華 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見原審卷第45頁)、犯罪所生危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 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1 日,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 適。被告游青陽仍執詞否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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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表時間 │刊登網站│標題 │文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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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1年9月15│雅虎奇摩│恭請對占卜│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 │
│ │日11時3 分│「知識+ │易掛學有專│ │
│ │29秒 │」 │精的大師,│龍珠吳昭明先生: │
│ │ │ │為何結果落│ 虧你還自稱懂梅花易數,結果你竟然│
│ │ │ │差那麼大?│連支卦都看不懂,你不是拿著我回答該│
│ │ │ │值得研究!│位受害人的內容向我提告嗎?應該對我│
│ │ │ │ │回答的內容很清楚呀! │
│ │ │ │ │ │
│ │ │ │ │ 我回答該位受害人的內容如下: │
│ │ │ │ │ 『尋求我幫助的小姐,你這卦『離為│
│ │ │ │ │ 火變山火賁』我直接告訴你,要討回│
│ │ │ │ │來只有你再花一筆錢跟他買才拿得回來│
│ │ │ │ │,如果要告他必須他公布出去之後你才│
│ │ │ │ │有辦法告到他,否則你將沒有任何機會│
│ │ │ │ │。』 │
│ │ │ │ │ │
│ │ │ │ │ 這就可以知道這位受害人之所以不出│
│ │ │ │ │面的角度,就是因為加害人並未將資料│
│ │ │ │ │散佈出去,亦或者已經花錢將東西買回│
│ │ │ │ │,也就是兩造間已經私下有所協議了,│
│ │ │ │ │所以就可以任由加害人胡說八道亂牽脫│
│ │ │ │ │他人了。 │
│ │ │ │ │ │
│ │ │ │ │ 你連這樣都還要發問,這就知道你根│
│ │ │ │ │本就不懂什麼叫做『梅花易數』。若你│
│ │ │ │ │能直接公開說你根本不懂『梅花易數』│
│ │ │ │ │,要我教你怎麼解讀『梅花易數』,並│
│ │ │ │ │繳交學費,我就解答給你看。 │
│ │ │ │ │ │
│ │ │ │ │ 你號稱修真練氣三十餘年,但據我所│
│ │ │ │ │知,舉凡練氣,不論是『道家丹道』或│
│ │ │ │ │是『一般氣功』,只要『練的是氣』,│
│ │ │ │ │睡眠時間就不會逾越到子時,甚至子時│
│ │ │ │ │以後才入睡。反觀龍珠吳昭明先生你呢│
│ │ │ │ │?幾乎天天都是逾越到子時,甚至子時│
│ │ │ │ │以後才入睡,光這條我就可以確認你若│
│ │ │ │ │不是根本就不懂丹道在那胡亂吹擂,就│
│ │ │ │ │是練的丹道可能是動物禽獸氣。原因在│
│ │ │ │ │哪呢?因為『子時至陰』,練者將會走│
│ │ │ │ │火入魔幻境叢生。但這『走火人魔幻境│
│ │ │ │ │叢生』現象,又符合了你在某些尋找通│
│ │ │ │ │靈算命的題中,你自吹能通靈的言詞。│
│ │ │ │ │ │
│ │ │ │ │ 又因你幾乎天天都是逾越到子時,甚│
│ │ │ │ │至子時以後才入睡,導致你煉丹道練到│
│ │ │ │ │走火人魔幻境叢生,才會幻想出誰誰誰│
│ │ │ │ │舟車勞頓甚至陷害你等等。畢竟妳在這│
│ │ │ │ │題已經承認這事你做的,又要推給誰誰│
│ │ │ │ │誰舟車勞頓的,怎麼看都是你煉丹氣練│
│ │ │ │ │到走火人魔幻境叢生,才自我想像出來│
│ │ │ │ │的。 │
│ │ │ │ │ │
│ │ │ │ │ 就依丹道論,我就不認為那名受害人│
│ │ │ │ │指的是你,但你卻說是指你,又四處打│
│ │ │ │ │著狗炁廣告,趴桌這個點跟游泳類的狗│
│ │ │ │ │趴式,直接就能連在一起。所以說用這│
│ │ │ │ │些蛛絲馬跡,自然就會想到那萬惡淫首│
│ │ │ │ │的加害人很可能是你。因為你連這篇也│
│ │ │ │ │都已經承認就是你了。 │
│ │ │ │ │ │
│ │ │ │ │ 所以統合你自己所說所做所問所答,│
│ │ │ │ │ 再在可以發現兩個要點 │
│ │ │ │ │1 :你於此發問卦的問題,以然證明你│
│ │ │ │ │不懂卦、不懂梅花易數。 │
│ │ │ │ │2 :你天天上網回答及贈點時間證明,│
│ │ │ │ │你煉丹道練到走火入魔幻境叢生。 │
│ │ │ │ │ │
│ │ │ │ │ 因此感想就只有一個 │
│ │ │ │ │ 『龍珠吳昭明,你應該去看精神科了│
│ │ │ │ │ ! 』 │
│ │ │ │ │ 建議你,台中澄清醫院的精神科在台│
│ │ │ │ │中是首趨一指的,若需要中醫調理,你│
│ │ │ │ │可以去中山醫學院問一問,這是我對你│
│ │ │ │ │這問題的感想與建議。 │
│ │ │ │ │ │
│ │ │ │ │PS:所有的丹道包含俗稱練仙、修仙、│
│ │ │ │ │養生等等,概無灌氣之說,會提及灌氣│
│ │ │ │ │只有『小說』與『戲劇』才有,因此只│
│ │ │ │ │要聽到灌氣之相關說法,即可知道該人│
│ │ │ │ │只是一個無恥騙仙。 │
│ │ │ │ │ │
│ │ │ │ │(上開內容均以原始文字呈現,見他字│
│ │ │ │ │第5844號卷第6 至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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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1年9月25│雅虎奇摩│很多拿梅花│易經研究者(戈巴契夫): │
│ │日12時25分│「易經研│易數招搖撞│ │
│ │ │究者的知│騙的不敗秘│龍珠吳昭明: │
│ │ │識殿堂」│招,尤其那│ 誰有沒有用,這不是重點吧!畢竟這│
│ │ │部落格 │些轉搞解測│樣的黏貼技巧,基本上只要是人大家都│
│ │ │ │字的! │嘛會,逭個才是重點嘛!這種基本上只│
│ │ │ │ │要是人都會的東西,誰有沒有用過,這│
│ │ │ │ │有何關係呢? │
│ │ │ │ │ │
│ │ │ │ │ 不像有些『命理能力』,屬於腦殘型│
│ │ │ │ │廢材的垃圾等級的人,會當作這世界上│
│ │ │ │ │只有他會這樣黏貼,尤其遭刻意號稱『│
│ │ │ │ │首創』的,這種人的『命理能力』,在│
│ │ │ │ │懂命理的人來說,比腦殘型廢材的垃圾│
│ │ │ │ │等級的人還要更垃圾,你說是不是呢?│
│ │ │ │ │ │
│ │ │ │ │ 不過看你緊張兮兮,又不做解釋的刻│
│ │ │ │ │意說我也有用過,你這樣的反應,讓我│
│ │ │ │ │我很想問你,你的『命理能力』,是屬│
│ │ │ │ │於腦殘型廢材的垃圾等級的人嗎?或者│
│ │ │ │ │說請問你的『命理能力』,是屬於腦殘│
│ │ │ │ │型廢材的超級白痴等級的人嗎? │
│ │ │ │ │ │
│ │ │ │ │ 要不然你不做解釋的刻意說我也有甩│
│ │ │ │ │過,這是何意思呢? │
│ │ │ │ │ │
│ │ │ │ │ 呵~呵~~呵~~~哈~哈~~哈~│
│ │ │ │ │~~ │
│ │ │ │ │ │
│ │ │ │ │(上開內容均以原始文字呈現,見他字│
│ │ │ │ │第6040號卷第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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