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依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665
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駱依伶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駱依伶明知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 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隱匿 犯罪所得,因此,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 己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 人實施詐欺犯罪,竟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亦不 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依詐騙集團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 員之指示,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下午1 時許,至詐騙集團 指定位於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 0 號之私設貨運站,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華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 行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土地銀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宅急便寄至新北 市○○區○○○路000 號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 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駱依伶前開5 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 間,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佯以附表所示之理由,致附表所示 被害人誤信為真,遂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如附 表所示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提供附表所示帳戶內,旋為提領 一空(如附表編號10所示詐得財物,除匯款金錢外,另有交 付點數(密碼))。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 理並調閱上開5 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資料循線查 獲,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駱依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林奕廷、盧俊夫、許荐傑、黃郁雯、林暉恩 、陳怡珊、劉宇桓、證人即被害人許竣維、莊允信、高白 壠、許書誠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寄貨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 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 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大內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駱依伶之 帳戶個資檢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3 年4 月2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 附客戶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03 年4 月29日華林口字第103094號函附開戶資料及存摺 存款期間查詢資料、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分行103 年4 月28 日一林口字第19號函附存款明細分類帳及開戶資料、臺灣 土地銀行林口分行103 年4 月29日林口存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玉山銀行存匯 中心103 年5 月7 日玉山個(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 附存戶個人資料及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
(四)附表所示之證據(匯款證明)。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增列刑法第339 之 4 條規定,均於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增訂後刑法第 339 條之4 則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 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 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觀其立法意旨,係為遏止詐欺取財犯行而提高罰金之 數額,並針對詐欺取財罪之部分犯罪類型加重處罰。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之 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 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論處,合先敘 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如附表編號4 、5 、10所示犯 行,詐騙集團成員係分別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於密接之 時間及地點,接續為之,使告訴人陳怡珊、劉宇桓、林奕廷 多次匯款或交付遊戲點數(密碼),是就如附表編號4 、5 、10所示犯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將詐欺集團成員 之於各該編號內多次詐欺取財行為強行分離,故應分別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之一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告訴人 及被害人共11人之財物,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 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 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將自己之提款卡 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幫助正犯作為詐欺犯罪之匯款工具, 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 員之真實身分,並參酌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受騙金額、財物 價值,及告訴人陳怡珊之告訴代理人陳毅到庭表示希望被告 可以賠償,並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告訴人許 荐傑、林暉恩(雖於書狀表示希望被告賠償,然經電話詢問 ,並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意)、盧俊夫以書狀表示對於本 案並無意見,請依法判決暨告訴人劉宇桓以書狀表示從重判 刑等語,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沒有意願和解,暨被 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及財物 │
│ │ │ │ │ ├────────────────┤
│ │ │ │ │ │匯款時間及地點 │
│ │ │ │ │ ├────────────────┤
│ │ │ │ │ │被告帳戶 │
│ │ │ │ │ ├────────────────┤
│ │ │ │ │ │證據(匯款證明) │
├──┼────┼────┼───┼──────────┼────────────────┤
│ 1 │103 年3 │新竹市 │莊允信│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2萬2,801元 │
│ │月5 日下│ │ │,以電話向莊允信佯稱├────────────────┤
│ │午5 時27│ │ │係四方通行購物網站人│103年3月5日晚間6時38分許,在新竹│
│ │分許 │ │ │員,因其內部問題,擔│市清華大學校區 │
│ │ │ │ │心有重覆扣款問題,再├────────────────┤
│ │ │ │ │由另名詐騙集團成員佯│華南銀行帳戶 │
│ │ │ │ │稱係郵局「楊專員」指├────────────────┤
│ │ │ │ │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設定。 │ │
├──┼────┼────┼───┼──────────┼────────────────┤
│ 2 │103 年3 │台東大學│許荐傑│先由一名女性詐騙集團│1萬7,441元 │
│ │月5 日晚│校區 │ │成員,以電話向許荐傑├────────────────┤
│ │間7 時許│ │ │佯稱其訂房金額有誤,│103 年3 月5 日晚間8 時50分許,在│
│ │ │ │ │需解除錯誤金額,再由│台東市○○路000 號1 樓之中信銀行│
│ │ │ │ │另名男性詐騙集團成員│台東簡易型分行 │
│ │ │ │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設定。 │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
├──┼────┼────┼───┼──────────┼────────────────┤
│ 3 │103 年3 │新北市汐│黃郁雯│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4,500元 │
│ │月5 日晚│止區橫科│ │網路購物賣家emily112├────────────────┤
│ │間7時3分│路4巷41 │ │6,LINE(ID:vivioo1│103 年3 月5 日晚間8 時10分許,在│
│ │許 │號3樓 │ │58)顯示名稱「雅子」│臺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
│ │ │ │ │名義(手機門號092116│門市 │
│ │ │ │ │8966號),販售金秀賢├────────────────┤
│ │ │ │ │演唱會門票。 │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黃郁雯郵局存摺影本 │
├──┼────┼────┼───┼──────────┼────────────────┤
│ 4 │103 年3 │臺南市大│陳怡珊│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①2萬9,987元 │
│ │月5 日晚│內區曲溪│ │,以電話向陳怡珊佯稱│②4萬9,999元 │
│ │間7時20 │里3 鄰二│ │係四方通行網路客服人│③3萬4,838元 │
│ │分許 │重溪25號│ │員,因先前向旅行社所├────────────────┤
│ │ │ │ │訂房間遭誤植12筆,需│①103年3月5日晚間8時9分許,在臺 │
│ │ │ │ │取消交易,再由另名詐│南市某地 │
│ │ │ │ │騙集團成員佯稱係玉山│②③同日晚間8 時9 分後某時,在臺│
│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南市○○區○○里0 鄰○○○00號 │
│ │ │ │ │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
│ │ │ │ │行設定。 │①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②③第一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
│ │ │ │ │ │行網路銀行翻拍照片 │
├──┼────┼────┼───┼──────────┼────────────────┤
│ 5 │103 年3 │在臺北市│劉宇桓│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①2萬9,989元 │
│ │月5 日晚│內湖區 │ │,以電話向劉宇桓佯稱│②4萬0,123元 │
│ │間7時21 │ │ │係四方通行客服人員,│③1萬2,123元 │
│ │分許 │ │ │因其先前向旅行社所訂├────────────────┤
│ │ │ │ │房間誤植為長期訂房客│①103年3月5日晚間8時16分許,在臺│
│ │ │ │ │戶,要付款12期,需取│北市○○區○○路00號 │
│ │ │ │ │消交易,再由另名詐騙│②同日晚間8 時57分許、③同日晚間│
│ │ │ │ │集團成員佯稱係花旗銀│9時3 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港墘路 │
│ │ │ │ │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53號5 樓 │
│ │ │ │ │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 │
│ │ │ │ │設定。 ├────────────────┤
│ │ │ │ │ │①②玉山銀行帳戶 │
│ │ │ │ │ │③華南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
│ │ │ │ │ │行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 6 │103 年3 │屏東縣內│盧俊夫│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2萬7,886元 │
│ │月5 日晚│埔鄉 │ │,以電話向盧俊夫佯稱├────────────────┤
│ │間8時30 │ │ │係購物網站人員,因其│103年3月5日晚間9時15分許,在屏東│
│ │分許 │ │ │網路購物訂單登記錯誤│縣內埔鄉○○村○○路000 號統一超│
│ │ │ │ │,誤設為分期付款,再│商便利商店內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員機 │
│ │ │ │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取消設定。 │中國信託帳戶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7 │103 年3 │桃園縣龜│許峻維│先由一名女性詐騙集團│1萬6,776元 │
│ │月5 日晚│山鄉(現│ │成員,以電話向許峻維├────────────────┤
│ │間8時30 │改制為桃│ │佯稱其係購物網站人員│103年3月5日晚間9時21分許,在前開│
│ │分許 │園市龜山│ │,因廠商訂單錯誤,要│長庚大學校區內郵局ATM │
│ │ │區)文化│ │轉帳付款,再由另名男├────────────────┤
│ │ │一路259 │ │性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中國信託帳戶 │
│ │ │號(長庚│ │國泰世華銀行專員,為├────────────────┤
│ │ │大學) │ │協助取消交易,指示前│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設定│ │
│ │ │ │ │。 │ │
├──┼────┼────┼───┼──────────┼────────────────┤
│ 8 │103 年3 │桃園縣中│林暉恩│先由一名女性詐騙集團│4,105元 │
│ │月5 日晚│壢市(現│ │成員,以電話向林暉恩├────────────────┤
│ │間9 時21│改制為桃│ │佯稱係四方通行旅遊網│103年3月5日晚間10時16分許,在前 │
│ │分許 │園市中壢│ │客服人員,先前所訂房│開元智大學校區內郵局ATM │
│ │ │區)遠東│ │間因會計作帳錯誤,訂├────────────────┤
│ │ │路135號 │ │房效期將持續一年,再│第一銀行帳戶 │
│ │ │(元智大│ │由另名男性詐騙集團成├────────────────┤
│ │ │學男一宿│ │員佯稱係郵局承辦人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607寢) │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解除設定。 │ │
├──┼────┼────┼───┼──────────┼────────────────┤
│ 9 │103 年3 │基隆市 │高白壠│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2萬9,989元 │
│ │月5 日晚│ │ │,以電話向高白壠佯稱├────────────────┤
│ │間9 時23│ │ │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103年3月5日晚間10時12分許,在基 │
│ │分許 │ │ │因其網路購物簽單錯誤│隆市中正區和一路 │
│ │ │ │ │,致該公司每期都會出├────────────────┤
│ │ │ │ │貨並要求付款,協助取│土地銀行帳戶 │
│ │ │ │ │消交易,再由另名詐欺├────────────────┤
│ │ │ │ │集團成員佯稱係新光銀│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行客服人員,指示前往│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設│ │
│ │ │ │ │定。 │ │
├──┼────┼────┼───┼──────────┼────────────────┤
│10 │103年3月│嘉義縣民│林奕廷│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①1萬3,773元 │
│ │5 日晚間│雄鄉神農│ │,以電話向林奕廷佯稱│②點數6,000元 │
│ │10時許 │路75梯30│ │係露天購物網站人員,├────────────────┤
│ │ │2室 │ │因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①103 年3 月5 日晚間10時40分許,│
│ │ │ │ │,要終止銀行轉帳功能│ 在嘉縣民雄鄉○○路000 號 │
│ │ │ │ │,再由另名詐騙集團成│②同日晚間11時21分許,在上址 │
│ │ │ │ │員佯稱係兆豐銀行人員├────────────────┤
│ │ │ │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中國信託帳戶 │
│ │ │ │ │作設定;又佯稱款項卡├────────────────┤
│ │ │ │ │在自動櫃員機,需向超│林亦廷存摺內頁影本、全家便利商店│
│ │ │ │ │商購買點數,點數密碼│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 │
│ │ │ │ │可解除款項卡在自動櫃│ │
│ │ │ │ │員機的情形。 │ │
├──┼────┼────┼───┼──────────┼────────────────┤
│11 │103 年3 │臺中市大│許書誠│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2萬9,985元 │
│ │月5 日晚│甲區中山│ │,以電話向許書誠佯稱├────────────────┤
│ │間10時許│路2段97 │ │其網路購物簽收錯誤,│103年3月5日晚間10時21分許,在臺 │
│ │ │號 │ │將連續扣款12次,再由│中市○○區○○路000號 │
│ │ │ │ │另名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設│中國信託帳戶 │
│ │ │ │ │定。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
│ │ │ │ │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明細影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