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08號
ILDV,106,司促,3308,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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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蘇育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玖拾
   捌元,及其中壹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貳仟玖
   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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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