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國雄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
偵字第10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汪國雄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汪國雄無駕駛執照(其駕駛執照前因酒醉駕車遭吊扣),竟 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桃 園縣中壢市普忠路往榮民南路方向行駛,於民國103年2月22 日晚間9 時59分許,行經普忠路867 號前,本應注意行車速 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因認同向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 車)車主對其有比中指之挑釁行為,乃貿然以高於速限50公 里之時速60公里速度超速前駛,而與乙車車主發生追逐行為 ,適有莊梨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 稱丙車),附載莊惠雯行駛於甲車前方,致甲車左前車頭自 後直接撞擊丙車車身,莊梨花、莊惠雯因此人車倒地,莊梨 花因而受有右手腕撕裂傷並開放性橈骨骨折併位移、臉部撕 裂傷及雙腳多處擦傷等傷害;莊惠雯則因而受有前額擦傷、 左肩擦傷、兩手擦傷、兩膝擦傷及右側腓骨骨折等傷害。詎 汪國雄於肇事後竟未加停留,以善盡察看現場狀況、協助處 理莊梨花、莊惠雯傷勢及任何必要救護之責,反另基於肇事 逃逸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2 分許,駕駛上開車輛,逕自 逃逸駛離現場。嗣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汪國雄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莊梨花之指訴。
㈢證人鄒春蓮之證述。
㈣道路交通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與車損照片16幀、天晟醫院驗傷診斷書2 紙、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3 紙、檢察官勘驗筆錄、本院勘驗筆錄、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查詢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會函附之鑑定意見書。
三、核被告汪國雄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同法第185 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受傷而逃逸罪。又被告係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 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罪 與肇事逃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 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莊梨花及莊惠雯受有傷害, 係一行為觸犯數過失傷害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之汽車駕駛執照遭 吊扣,為無駕駛執照之人,竟仍駕駛車輛上路,並於車道上 與其他車輛發生追逐,而有前開過失情節,致發生本件車禍 事故,再衡以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告訴人損失,暨被告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其犯之過失傷害罪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之4 、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