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318號
TYDM,103,附民,318,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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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杜炳賢
被   告  李樹木
       許鉛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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