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孫晨理(原名孫玉麟,已歿)
被 告 林珊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當事人能力,乃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之資格, 此訴訟要件亦為法院為本案判決之前提要件,倘當事人不具 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此種要件,依刑事訴訟 法第491 條第1 款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亦準用之。故具有 此種情形者,其訴即屬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 1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孫晨理之父孫德祥雖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以孫 晨理列名為原告,而起訴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原 告於起訴前之98年4 月24日已經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原告因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其情形又屬不能補正,此部分之起訴自不合法,依上說明 ,自應將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併予判決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