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蘇淯賢被 告 林珊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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