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家華(原名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劉 家華(原名劉麗玲)籍設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全 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 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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