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905號
TYDM,103,審易,2905,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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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進寶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21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蕭進寶李長福為鄰居,緣雙方於民國 103 年5 月3 日上午8 時許,在李長福所經營位於桃園市中 壢區榮民南路(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000 ○0 號輪胎行 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場所,因噪音問題發生口角糾紛 。詎蕭進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是在哭腰喔」、 「在地流氓」、「幹你老姑」、「小人」、「臭雞歪」、「 神經病,不去看醫生」、「虧心事做多,壞心黑入肚」、「 沒有修養、沒有水準的人」、「死千死萬替人死」、「大便 是你吃的,飯是我吞的」( 臺語) 等語辱罵李長福。復另行 起意,於103 年7 月10日上午7 時20分許,在上開處所,以 「畜生」( 臺語) 等語辱罵李長福,均足以貶損李長福之人 格與一般社會上之評價。案經李長福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 公然侮辱罪。經查,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業據告 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調查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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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