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3年度,16號
TYDM,103,交重附民,16,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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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邱吳玉燕
      邱佳任
      邱佳億
      邱元鉦
      邱秀珍
      邱瑞香
      邱美香
被   告 葉時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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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