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36號
TYDM,101,附民,136,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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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附民原告  黃建勳
附民被告  洪沛孺
      黃梓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31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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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